汕市发改〔2015〕268号
各区(县)发改局(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分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市民爆物品专营公司:
现将省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5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民爆器材销售价格。我市自2015年8月15日起放开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我市此前转发和印发的《转发国家计委、省物价局关于改进工业硝酸铵出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市价〔1996〕175号)、《转发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汕价〔2008〕201号)、《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价格及生产企业运杂费用的批复的通知》(汕价〔2008〕227号)、《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的通知》(汕价〔2008〕245号)、《关于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价格的通知》(汕价〔2010〕14号)同时废止。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清理废止本地区制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规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二、加强行业和市场监管,做好动态监测工作。各级价格、经信、公安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加大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力度,并做好动态监测工作,确保价格放开后,市场运行平稳有序。
三、民爆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民爆器材价格放开后,各民爆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采取价格串通、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