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函〔2015〕799号
各区县发改局(物价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省盐业集团汕头有限公司: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3个孕妇及哺乳妇女专用加碘盐品种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5﹞37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食盐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食盐价格管理政策,要确保普通纸塑小包装加碘食盐的正常供应,不得采取捆绑、搭配等形式强制销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食盐价格政策行为依法查处。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9月6日
粤发改价格函[2015]3701号关于新增3个孕妇及哺乳妇女专用加碘食盐品种的复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