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改革方案听证会公告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汕头市发改局将组织召开“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听证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2015年8月27日(星期四)上午9:00开始,时间半天。
二、听证会地点:汕头花园宾馆一楼会议中心(衡山路68号) 。
三、听证会内容:对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听证。
四、参加人员:听证会听证人、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
五、听证方案、听证会听证人和参加人名单在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www.shantou.gov.cn、汕头市发改局网站www.stdp.gov.cn上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听证方案
2、听证会听证人和参加人名单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8月12日
附件1:
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
听证方案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3〕124号)、《关于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4〕62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暨收费制度改革,为我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提供保障,经市政府批准,对汕头市中心城区环卫收费实行统一收费主体、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方式、统一收费票据和统一资金管理等“六个统一”的改革,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拟出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听证方案如下:
一、收费主体
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机关,其属下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作为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单位负责具体收费工作。
二、收费项目
将中心城区现有的居民袋装垃圾收集有偿服务费(俗称清洁卫生费,下同)、垃圾处理费(终端环节)合并为生活垃圾处理费。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整合后,取消原设立的居民袋装垃圾收集有偿服务费(清洁卫生费)和垃圾处理费(终端环节)两个收费项目。
三、征收范围和对象
在本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居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收费方案
根据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集、运输、处理三个环节成本监审结论,同时考虑我市社会各方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拟执行收费标准为垃圾收集费120元/吨(不含垃圾袋,下同),垃圾转运费70元/吨,垃圾处理费(终端环节)50元/吨。
经研究,就中心城区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提出如下二套听证方案。
(一)方案一(采用定额收费方式,收费标准见表一)
采用定额收费方式,就是将现行居民袋装垃圾收集有偿服务费(清洁卫生费)和垃圾处理费(终端环节)合并为生活垃圾处理费。
1、居民户的分类
将由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的居民户分为三类,其中第一类为自来水供水直抄到户且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户;第二类为已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的居民户(含供水直抄到户和二次供水用户),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报送市环卫局备案;第三类为涉农社区居民户,涉农社区范围由各区政府予以认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城管局根据确认的分类按相关收费标准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代收费。
龙湖区新溪、外砂镇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局委托辖区供水企业或有关单位代收。
对没有用水计量装置的用户,由收费单位直接收取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2、非居民类用户的分类及计收方式
(1)经营门店按经营面积分类计收。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单位人数定额征收。
(3)工矿企业、工商业户(经营门店除外)、学校、医院按单位月垃圾产生量计收。
表一: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表(方案一)
序号 | 类 别 | 清洁卫生费 (元/户·月) | 垃圾处理费(终端) (元/户·月) | 整合后生活 垃圾处理费 (元/户·月) | 说 明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1 | 居民类 | 一类 | 10 | 10 | 3 | 3.5 | 13.5 | 供水直抄到户(没有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居民户 | ||
2 | 二类 | 0 | 0 | 3 | 3.5 | 3.5 | 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小区居民户 | |||
3 | 三类 | 10 | 6 | 3 | 3.5 | 9.5 | 涉农社区居民户 | |||
经营单位 | 经营面积 | 项 目 | 收费标准(元/户·月) | |||||||
一般门店 | 餐饮娱乐业 (含夜间餐饮摊档) | |||||||||
标准 | 合计 | 标准 | 合计 | |||||||
4 | 50㎡以下 (含50㎡) | 清洁卫生费 | 15 | 20 | 20 | 35 | ||||
垃圾处理费 (终端) | 5 | 15 | ||||||||
5 | 50-200 m2 (含200㎡) | 清洁卫生费 | 20 | 30 | 40 | 70 | ||||
垃圾处理费 (终端) | 10 | 30 | ||||||||
6 | 200㎡以上 | 垃圾处理费 (终端) | 按垃圾产生量5元/桶 或50元/吨计征 | 垃圾转运按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 ||||||
7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包含医院、学校) | 单位人数 | 50人以下 | 50人以上 | ||||||
垃圾处理费 (终端) | 30元/月 | 50元/月 | ||||||||
8 | 生产、经营性企业(包括工厂、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停车场等)、医院、学校 | 垃圾处理费 (终端) | 按垃圾产生量5元/桶 或50元/吨计征 | |||||||
方案一的说明:
(1)居民户一类是指供水直抄到户且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居民户。由环卫作业单位负责派员上门(楼)收集、运载垃圾和清扫内街小巷。
(2)居民户二类是指已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居民户(注: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是指由经过市房产主管部门确认并取得物业服务资质证书的物业公司所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包括供水直抄到户和二次供水用户)。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小区保洁、上门收集居民生活垃圾并运至垃圾转运站(点);垃圾转运作业由环卫作业单位负责。
(3)居民户三类是指涉农社区居民户。由(村)居委会雇员负责村居道路清扫保洁和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垃圾转运作业由区环卫作业单位负责。涉农社区的范围由各区政府认定并送市环卫局备案。
(4)经营面积在200㎡以上的门店,收费单位根据各门店垃圾产生量以5元/桶或50元/吨核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终端处理费),其垃圾收集转运由门店经营者委托取得清洁服务资质许可证的单位按规定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服务;经营面积在200㎡以下的门店按收费标准计收。
(5)生产、经营性企业(包括工厂、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停车场等)、医院、学校等单位产生的垃圾按5元/桶或50元/吨计费计收。
(6)自行将生活垃圾运送到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处理的,按进场(厂)垃圾量计收,收费标准50元/吨。
(7)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家庭)按垃圾产生量减半收费。
(8)对没有用水计量装置的用户,将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直接收取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9)“桶”是指容量为240升的垃圾桶,每月生活垃圾不足一桶的以一桶计收。
(二)方案二(居民类采用定额收费,非居民类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征收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见表二)
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就是按用水量每消费一吨水产生垃圾的量的系数核定吨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计费公式如下:垃圾处理费=实际用水量(吨)×吨水垃圾产生系数×吨垃圾处理费标准÷1000。
表二: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表(方案二)
序号 | 类 别 | 清洁卫生费 (元/户·月) | 垃圾处理费(终端) (元/户·月) | 整合后生活垃圾处理费 (元/户·月) | 说 明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1 | 居民类 | 一类 | 10 | 10 | 3 | 3.5 | 13.5 | 供水直抄到户(没有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居民户 |
2 | 二类 | 0 | 0 | 3 | 3.5 | 3.5 | 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小区居民户 | |
3 | 三类 | 10 | 6 | 3 | 3.5 | 9.5 | 涉农社区居民户 | |
序号 | 类 别 | 用水量(吨水) | 垃圾产生量系数 (公斤/吨水) | 生活垃圾 处理费用 (元/吨垃圾) | 收费标准 (元/吨水) | |||
4 | 行政事业类 | 1 | 2.85 | 100 | 0.29 | |||
5 | 商业一类 | 1 | 6.53 | 100 | 0.65 | |||
6 | 商业二类 | 1 | 1.48 | 100 | 0.15 | |||
7 | 工业一类 | 1 | 2.19 | 100 | 0.22 | |||
8 | 工业二类 | 1 | 0.56 | 100 | 0.06 | |||
9 | 市场类 | 1 | 17.36 | 100 | 1.74 | |||
10 | 其它类 | 1 | 50 | |||||
方案二的说明:
1、居民户的分类说明与方案一说明的(1)、(2)、(3)点相同。
2、行政事业类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金融业等。
3、商业一类包括普通商户、商店、超市、餐饮业、娱乐业、美容美发、维修、写字楼、浴足桑拿等类别。
4、商业二类包括酒店、旅馆业、洗车等。
5、工业一类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皮革,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机电五金类企业,谷物饲料植物油加工、焙烤食品、糖果、方便食品制造等食品企业,服装、鞋、帽制造,塑料制品业,非金属制品业,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木、竹加工,家具制造,印刷,文体用品制造,建材,建筑业,交通运输等企业。
6、工业二类指以自来水为原辅料类企业:包括印染、电镀、线路板、造纸、饮料等制造业。
7、对经营服务性的单位、商户实行收费下限,有独立水表、月用水量低于20吨的按20吨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用水量高于20吨的按实际用水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8、其它类指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这一类别不以“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收垃圾处理费,以实际垃圾产生量按50元/吨的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终端环节)。
9、综合经营的用户按主营项目对应收费标准计征。
10、非居民类的垃圾处理费构成:
(1)行政事业、商业、工业、市场类:路面清扫费用50元/吨,垃圾处理费(终端环节)50元/吨,合计100元/吨;
(2)其他类:垃圾处理费(终端环节)50元/吨。
方案一、二中的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均不含垃圾袋。
(三)规范环卫作业有偿服务项目的收费管理
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中暂时不具备统一征收条件的,设定5年的过渡期限,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其自行委托取得环卫作业服务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垃圾清运费按每吨70元计收,流动摊档按3元/天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收费方式
为有效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借鉴省内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由市城管局作为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机关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或有关单位统一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采用定额收费标准按以下三种方式收费:
1、自来水供水直抄到户的居民户(包括暂住人口、租住户)统一由市自来水总公司或相关供水企业按户按月计收,在收取自来水水费时一并收取;
2、实行二次供水的住宅小区居民户或以总表计费对口供水单位的社区居民户,由收费单位通过与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居委会核定所辖区域内居民住户实际户数和收费额后,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或相关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经营门店等,由收费单位核实各单位垃圾排放量数据及确认收费额后,委托自来水总公司或相关供水企业代收;
(二)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方式征收,将根据不同类别用户的实际用水量对应相关收费标准由市城管局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或相关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对部分水消费量与垃圾产生量系数偏离较大的单位,可由收费单位核实后按实际垃圾产生量计收垃圾处理费。
(三)其他未能按上述途径收费的垃圾产生者,由收费单位直接收取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六、票据使用
由市自来水总公司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该公司按市政府有关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三票合一”的决定统一印制并使用专用收费票据,其他收费方式按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票据。
七、征收管理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统一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加强收费资金监管力度,定期组织对收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强化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分配到区和街道的资金不受挤占挪用。
《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局会同市城管局、市环卫局另行制定。
《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局、市环卫局另行制定。
八、有关减免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4号)精神,对下列对象实行减免费政策。
(一)市民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发证的低保特困户和特困职工家庭实行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此类收费对象实行先征后返,即先缴费后返还。
(二)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等用户实行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老人活动中心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家庭)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上述对象需凭有效证件到收费单位办理减免征手续。
九、垃圾处理费征收新标准拟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心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停止对居民(含村民)收取清洁卫生费,如已经提前预收2016年度费用的,由原收费单位负责将预收款退还缴费对象。
附件2:
听证会听证人、参加人名单
序号 | 类别 | 姓 名 | 单位及职务 | 性别 | 备注 | ||
1 | 听证人 | 邓国良 | 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 | 男 | 邀请 | ||
2 | 周德锋 | 市政协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副主任 | 男 | 邀请 | |||
3 | 黄蘅 |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 男 |
| |||
4 | 黄桂芳 |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 女 | 主持人 | |||
1 | 消费者代表 | 单位代表 | 陈文奕 | 汕头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男 | 公开报名 | |
2 | 个人代表 | 周友雄 | 龙湖区金涛小学总务主任 | 男 | 公开报名 | ||
3 | 个人代表 | 黄应武 | 石炮台街道滨港社区居委主任 | 男 | 公开报名 | ||
4 | 个人代表 | 陈丽珊 | 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员 | 女 | 公开报名 | ||
5 | 个人代表 | 张盛杰 | 市福利院主任 | 男 | 公开报名 | ||
6 | 个人代表 | 吴莉莉 | 华侨公园管理处助理会计师 | 女 | 公开报名 | ||
7 | 个人代表 | 李弟雄 | 礐石街道红光居委会 | 男 | 公开报名 | ||
8 | 个人代表 | 庄明华 | 无业 | 女 | 公开报名 | ||
9 | 个人代表 | 沈周强 | 庄氏祥记餐饮有限公司大洋店 | 男 | 公开报名 | ||
10 | 申请方代表 | 郑玮 | 市城管局党组成员 | 男 | 单位推荐 | ||
11 | 利益相关方 | 张卓生 | 市环卫局副局长 | 男 | 单位推荐 | ||
12 | 吴桂祥 | 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 | 男 | 单位推荐 | |||
13 | 人大代表 | 王伟忠 | 九三学社汕头市委会副主委 | 男 | 邀请 | ||
14 | 专家学者 | 苏少辉 | 汕头大学高级会计师 | 男 | 汕头大学推荐 | ||
15 | 专家学者 | 郑良泽 | 中共汕头市委党校副教授 | 男 | 市委党校推荐 | ||
16 | 政府部门 | 林文豪 | 市财政局副科长 | 男 | 市财政局推荐 | ||
17 | 政府部门 | 吴楚勇 | 市法制局科长 | 男 | 市法制局推荐 | ||
18 | 政府部门 | 朱奕贤 | 市审计局副科长 | 男 | 市审计局推荐 | ||
19 | 政府部门 | 张玉婷 | 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科员 | 女 | 汕头调查队 推荐 | ||
20 | 社会组织 | 陈宇 | 市总工会副科长 | 男 | 市总工会推荐 | ||
21 | 社会组织 | 林泽歆 | 市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 | 男 | 市消委会推荐 | ||
22 | 其他组织 | 刘敏超 | 五邑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院长 | 男 | 邀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