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2016〕35号
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市直属(含中央、省驻汕)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财政票据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6年1月22日
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