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2016〕36号

根据市政府颁发的《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7号),我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现将办理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纳义务人: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发电、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旅店、饮食等六类企业。其中,旅店业、饮食业为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规模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每月10日前申报。

三、申报程序:缴纳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上月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数额(金平、龙湖、濠江区的企业迳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报)。逾期不申报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有关财务资料核算应缴数额,并按照核算应缴数额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四、缴纳时间:价格调节基金按月缴纳,缴纳义务人在每月25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缴纳手续。按季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企业,价格调节基金按季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将按《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止。原《汕头市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的通告》(汕价通〔2011〕1号)自行废止。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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