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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印发关于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局、城市综合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市直有关单位:

经第十三届7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此页无正文)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2015124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各区县人民政府。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印发


校对人:肖仕杰

 

 

 

 

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政策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3124号)、《关于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462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暨收费制度改革,助力我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对汕头市中心城区环卫收费实行统一收费主体、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方式、统一收费票据和统一资金管理等六个统一的改革,改革方案如下:

一、收费主体

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属下的汕头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中心作为收费主体,负责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管理工作。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性质

将中心城区现有的居民袋装垃圾收集有偿服务费(俗称清洁卫生费)、垃圾处理费(终端环节)合并为生活垃圾处理费。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整合后,取消原设立的居民袋装垃圾收集有偿服务费和垃圾处理费两个收费项目。

整合后的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收费范围和对象

在本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本市常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收费方案

根据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集、运输、处理三个环节成本监审结论,同时考虑我市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拟执行收费标准为垃圾收集费120/户·年(不含垃圾袋,下同),垃圾转运费70/吨,垃圾处理费(终端环节)50/吨或5桶。

(一)居民类采用定额收费,非居民类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取垃圾处理费

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就是按用水量每消费1吨水产生垃圾的量的系数核定吨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计费公式如下:垃圾处理费=实际用水量(吨)×吨水垃圾产生系数×吨垃圾处理费用÷1000

 

 

 

 

 

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表

 

序号

类  别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说    明

1

居民类

一类

元/户.月

13.5

供水直抄到户(没有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非涉农居民户

不含垃圾袋

2

二类

元/户.月

3.5

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小区居民户

3

三类

元/户.月

9.5

涉农社区居民户

4

非     居     民     类

行政事业类

元/吨水

0.29

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金融业等

5

商业一类

元/吨水

0.65

包括商户、超市、餐饮业、娱乐业、美容美发、维修、写字楼、浴足桑拿等

6

商业二类

元/吨水

0.15

包括酒店、旅馆业、洗车等

7

工业一类

元/吨水

0.22

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皮革,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机电五金类企业,谷物饲料植物油加工、焙烤食品、糖果、方便食品制造等食品企业,服装、鞋、帽制造,塑料制品业,非金属制品业,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木、竹加工,家具制造,印刷,文体用品制造,建材,建筑业,交通运输等

8

工业二类

元/吨水

0.06

指以自来水为原辅料类企业:包括印染、电镀、线路板、造纸、饮料等制造业

9

市场类

元/吨水

1.74


10

其它类

元/桶

5

按实际垃圾产生量计收的用户

元/吨

50

 

 

1、居民户一类是指供水直抄到户且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居民户。由环卫作业单位负责派员上门(楼)收集、运载垃圾和清扫内街小巷。

2、居民户二类是指已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居民户(注: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是指由经过市房产主管部门确认并取得物业服务资质证书的物业公司所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包括供水直抄到户和二次供水用户)。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小区保洁、上门收集居民生活垃圾并运至垃圾转运站(点);垃圾转运作业由环卫作业单位负责。

3、居民户三类是指涉农社区居民户。由(村)居委会雇员负责村居道路清扫保洁和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垃圾转运作业由区环卫作业单位负责。涉农社区的范围由各区政府认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送市环卫局备案。

4、行政事业类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金融业等。

5、商业一类包括普通商户、商店、超市、餐饮业、娱乐业、美容美发、维修、写字楼、浴足桑拿等类别。

6、商业二类包括酒店、旅馆业、洗车等。

7、工业一类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皮革,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机电五金类企业,谷物饲料植物油加工、焙烤食品、糖果、方便食品制造等食品企业,服装、鞋、帽制造,塑料制品业,非金属制品业,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木、竹加工,家具制造,印刷,文体用品制造,建材,建筑业,交通运输等企业。

8、工业二类指以自来水为原辅料类企业:包括印染、电镀、线路板、造纸、饮料等制造业。

9、对经营服务性的单位、商户实行收费下限,有独立水表、月用水量低于20吨的按20吨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用水量高于20吨的按实际用水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10、其它类指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这一类别不以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收垃圾处理费,以实际垃圾产生量按50/吨的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终端环节)。

11、综合经营的用户按主营项目对应收费标准计征。

12“桶”是指容量为240升的垃圾桶,每月生活垃圾不足1桶的以1桶计征。每10桶为1吨。

13、非居民类的垃圾处理费构成:

1)行政事业、商业、工业、市场类:路面清扫费用50/吨,垃圾处理费(终端环节)50/吨,合计100/吨;

2)其他类(包括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非居民类用户):垃圾处理费(终端环节)50/吨或5/桶。

(二)规范环卫作业有偿服务项目的收费管理

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中暂时不具备统一收取条件的,设定5年的过渡期限,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其自行委托取得环卫作业服务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垃圾清运费按每吨70元计收,流动摊档按每天2元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收费方式

为有效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委托收取的方式,由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中心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或有关单位统一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居民类采用定额收费标准,按以下三种方式收费:

1、自来水供水直抄到户的居民户(包括暂住人口、租住户),统一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或相关供水企业按户按月计算,在收取自来水水费时一并收取;

2、实行二次供水的住宅小区居民户或以总表计费对口供水单位的社区居民户,由收费单位通过与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居委会核定所辖区域内居民住户实际户数和收费额后,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或相关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3、对非二次供水物业管理小区的1表多户用户,以32吨/户·月为基数,超过32吨部分,按每月每增加20吨用水(不足20吨按20吨计)累加1户计收;对中心城区拥有2套以上房屋,且能够证明均为同一用户自住的,按1户计收。

(二)非居民类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方式收费,根据不同类别用户的实际用水量对应相关收费标准,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或相关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对部分水消费量与垃圾产生量系数偏离较大的单位,可由收费单位核实后按实际垃圾产生量计收垃圾处理费。

(三)龙湖区的新溪镇、外砂镇由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中心委托其辖区内自来水供水企业或有关单位代收。

其他未能按上述途径收费的垃圾产生者,由收费单位、服务单位核实垃圾排放量、确认收费额后直接收取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六、票据使用

由市自来水总公司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该公司按市政府有关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三票合一的决定统一印制并使用专用收费票据,其他收费方式按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票据。

七、资金管理及代收费用

(一)资金管理

统一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有关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加强收费资金监管力度,定期组织对收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强化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

(二)代收费用

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随水计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业务费为收费额的2.5%(其中:代收手续费1%,设备维护费1.5%)。

其他代收单位的代收业务费标准在市财政局牵头市城管局、环卫局制订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八、有关减免政策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4号)精神,对下列对象实行减免费政策。

(一)市民政部门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发证的低保特困户和特困职工家庭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此类收费对象实行先收后返,即先缴费后返还。

(二)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等用户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和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家庭)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上述对象需凭有效证件到收费单位办理减免征手续。

(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减免对象。

九、执行时间

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中心城区各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应停止对居民(含村民)收取清洁卫生费,已经提前收取2016年度费用的,原收费单位应将预收的金额退还缴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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