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办〔2020〕4号)第十二条文件精神,为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境外展览会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企业,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出具的《企业诚信信息记录》中无严重不良记录),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已报名参加2020年2月11日—2020年8月10日期间举办的境外展会(展会如期举办)的企业,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致使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展会,且主办方又不同意退款的企业(展会因疫情无法开展或延迟开展,所产生的参展费用可延期使用,不符合本次申报)。
二、支持标准
每个标准展位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展位费的70%,且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在同一展会中以三个展位为补贴上限。企业享受各级同类补助总额不超过实缴费用。
三、申报材料及程序
(1)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0条(境外展览会)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2)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出具的《企业诚信信息记录》;
(3)参展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
(4)企业营业执照;
(5)邀请函或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须注明展位数量、面积、金额);
(6)参展企业与境内(外)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展位数量合同并注明展位编号(如与境外主办方直接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展位确认函可与展位数量合同一致);
(7)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参展费发票或支出外汇认购展位的银行付汇凭证(汇款时间和发票时间在2020年2月11日之前);
(8)展会主办方对组展企业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如参展企业与展会主办方直接签订合同的则无需提供);
(9)展会主办方官方发布的参展企业名录或平面图及其它证明材料;
(10)企业对无法参展情况的详细说明;对所说明情况真实性的承诺书(企业法人签名,盖企业公章);
(11)对所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签证申请被拒记录、行程取消记录等);
(12)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会如期举办的证明(如主办方官网关于展会举办的报道等);
(13)组展方对企业没有参展的说明函;对所说明情况真实性的承诺书(企业法人签名,盖企业公章,如参展企业与展会主办方直接签订合同的则无需提供);
(14)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出具的已缴纳展位费不予退款的证明;
(15)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以上资料须提交一式两份,企业需自留一份备查。申报企业需将申报资料于9月25日下班前送达我局对外贸易科(地址:汕头市金涛庄东区47幢外经贸大厦904室,联系人:郭泓、林铿,联系电话:88931822)。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及审核要求
(一)材料要求
1.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无特殊说明均仅需提供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为多证合一,请予以说明)。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按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的文件顺序排列整理,并用硬皮纸作封面胶装成册,盖骑缝章,且不能粘贴、夹页、订补。
2.外文资料的所有内容均作中文翻译,并装订在相应外文资料后面,并保证译文与原文内容的一致性。如不翻译或不完全翻译视同无效,不予受理。
3.同一企业的不同境外展会项目应分别提交纸质材料,封面请注明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名称、企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手机号)及实际经营地址。
(二)信息确认与初审要求
1.企业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合规、完整、清晰、真实性负责,在项目《申请表》承诺栏签名盖章,并在纸质材料侧面盖骑缝章予以确认。上交材料前请自行仔细检查,材料一旦上交,不允许粘贴、订补、夹页、替换材料等相关行为。
2.申报材料封面及《申请表》请正确填写项目名称(境外展览会项目名称格式为:展会主办时间+展会地点所属国家(城市)+展会名称),其它项目名称按此指南项目类别填写。填写示例:2020年2月11日-2月14日中国(香港)香港家居展览会。因不正确填写展会名称影响项目入库的责任由申报者自担。
3.请申报企业确认《企业诚信信息记录》是否显示有不良记录,并扫码确认,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应及时向诚信网站申请《企业商务诚信报告》,打印附在《企业诚信信息记录》后面与其它资料一并胶装成册提交。有不良记录但不附上《企业商务诚信报告》的,不予受理。
4.市商务局将对申报境外展会项目的企业审核以下资料原件:(1)付款或付汇凭证;(2)参展费用发票。
五、管理与监督
(一)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区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资金专款专用,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按规定追回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失信信息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5年内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本通知由汕头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0条(境外展览会)项目申请表
汕头市商务局
2020年9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