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经发局,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商务部通知并开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0〕172号)要求,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的有关规定,我局现组织开展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请申报企业按照《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尽快进行申报。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应于7月17日前递交汕头市商务局(汕头市龙湖区金涛庄东区47幢外经贸大厦904房),逾期不予受理及补正资料。在递交材料时,工作人员将根据需要审核原件。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汕头市商务局
2020年7月6日
(业务科室:外贸科,电话:88931822)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