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引进和举荐人才,根据《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和《汕头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制度实施办法》(汕人社发〔2019〕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举荐人才补助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汕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用人单位(含中央和省直驻汕单位),以及为汕头市引进人才的市内外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为举荐人)。
二、申报条件
(一)举荐人为个人的,应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的人员。
(二)举荐人为单位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市依法成立并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企事业单位;
2.合法设立的海内外人才中介组织、猎头机构;
3.合法设立的海内外潮团组织;
4.汕头市人才工作联络站。
三、补助标准
(一)引进1名全职院士,给予举荐人100万元引才补助;
(二)引进1名“珠江计划”团队,给予举荐人50万元引才补助;
(三)引进1名国家“万人计划”人才,给予举荐人20万元引才补助;
(四)引进1名省“珠江计划”领军人才、“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给予举荐人20万元引才补助;
(五)引进1个“扬帆计划”团队,给予举荐人20万元引才补助。
引进人才的计算时间节点为2017年12月20日(含当天)以后。
四、申报方法
由用人单位或举荐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11街区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西厅市人社局窗口;
受理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
受理电话:0754-88489856
五、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采用A4纸,填写材料应当工整、清晰,复印件需复印清晰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及公章(提供原件校验)。
(二)需提交的材料:
1.《汕头市高层次人才举荐补助申报表》原件1份。
2.举荐情况说明原件1份:
举荐情况说明须经被举荐人签名确认,属用人单位或举荐人引进的,由用人单位或举荐人出具关于举荐情况的说明;属用人单位和举荐人共同引进的,由用人单位和举荐人联合出具关于举荐情况的说明,同时提供关于引才补助分配比例的有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3.被举荐人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入选相关人才计划或荣誉称号证明材料、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从国内引进的,提供人事档案或社保关系相关证明材料)、近3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4.举荐人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属用人单位引进的可不提供):
(1)举荐人为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合法登记证明。
(2)举荐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5.用人单位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合法登记证明。
六、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和举荐个人共同引进人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和举荐机构共同引进人才的,由用人单位或举荐机构其中一方提出申请。补助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或举荐机构,由双方按照引才补助分配协议执行。
(二)申报人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汕头市举荐人才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录入信用档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已发补助,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各类人才优惠政策,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三)相关申请表模板可在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shantou.gov.cn/hrss/)下载。
附件: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