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保税区经发局,各区县工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0〕11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补充通知》(便函〔2020〕373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监管防范骗补的紧急通知》(粤工信财审函〔2020〕293 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工作的通知》(便函〔2020〕867号),现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资金扶持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具有转换条件的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成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物资主要包括口罩、防护服、面罩、护目镜和眼罩、医用手套、医用鞋套、医用帽子、红外测温仪、检测盒、无纺布、熔喷布、耳带、改性PP塑料、磷酸氯喹、红外体温检测仪/红外测温传感器NTC热敏芯片等相关配套原料和元器件。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在汕头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实施地在汕头市范围内。
(二)企业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设备投资须未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且设备的购置发票、合同、支付凭证等与设备实物铭牌等证明材料相对应。
(三)企业在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间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新增或转产产能的核算方式为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国家法定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新购置设备设计产能生产的合格产品量核定。
(四)申报企业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间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
(五)对发生过价格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罚的,一律不予奖励。企业不属于“信用中国”网站受惩戒黑名单企业。
三、奖励资金核定
(一)奖励方式:设备事后奖励。
(二)奖励比例:按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首次达到新增或转产产能50%以上时间节点确定奖励比例,在1月10日至2月7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在2月8日至2月20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在2月21日至4月20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
(三)设备投资额认定。原则上设备投资额(含配套软件)以确实形成有效产能的设备购置发票等合法票据(不含税)为准,具体额度按不超过疫情前设备市场价格上浮15%核定,且发票等合法票据日期必须在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支持期内。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四)对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应通过对比设备投资发票和同期同类型设备市场情况,以发票等合法票据按不超过疫情前设备市场价格上浮15%核定具体奖励额度,防止关联企业设备交易虚高骗补。
四、申报流程和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具体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承诺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需核实申报企业设备投资额(含配套软件)(附件2申报书格式附表1)和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合格产品的具体数量(附件2申报书格式附表2)。
(二)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1、企业申报流程:各申报企业按申报书格式要求如实申报,同时必须附上佐证材料,在5月11日(星期一)前盖章后将纸质及电子版材料报送至所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区工信部门工作流程:各区工信局审核后,须在5月15日(星期五)前并出具要件齐全、符合申报条件的意见,正式行文推荐并将纸质及电子版材料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改与投资科。
3、市工信局工作流程:组织项目现场核查及专家评审,核定奖励拟奖励资金,经党组审议后报省工信厅备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奖励安排计划。
五、监督管理
(一)财政奖励资金应当优先满足用于疫情防控物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奖励资金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接待、差旅费用等以及国家、省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支出的范围。
(二)获得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高骗补、弄虚作假、假冒伪造材料、有发票无实物的,一经发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还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涉及骗取财政资金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或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绩效评价
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在三个月内对已获得奖励的申报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各区应高度重视,申报单位派专人负责自评工作,确保按时按质提交自评材料。具体评价要求另行通知。
七、其他
如我市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未能达到省级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资金扶持条件,可选择申请我市财政资金奖补,详见《关于印发医用口罩生产企业专项补助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工信函〔2020〕58号)。
(联系科室:技改与投资科,联系电话:88992016)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2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