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经发局,各区县工信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的紧急通知》(粤工信装备函〔2020〕120号)精神,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快落实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财政政策的通知》(粤工信装备函[2020]385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管理办法》(粤工信财审函〔2020〕20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监管防范骗补的紧急通知》(粤工信财审函〔2020〕293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报送防护新冠肺炎用品(具)装备生产企业清单的通知》(粤工信装备函〔2020〕239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征集口罩机等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的通知》(粤工信装备函〔2020〕285号)、《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物资保障一组关于对口罩机、压条机企业产销情况实施双备案的通知》(粤物资保障〔2020〕138号)的相关要求,现就申报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内容和标准
采用事后奖补方式,对汕头市纳入国家、省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生产交付给国内企业的口罩机或防护服贴条机(又称压条机、热封机,下同)产品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对承担国家和省调度任务的企业,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调拨产品,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调拨产品,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40%的比例予以奖励。
(二)对承担过国家和省调度任务的企业,在完成调度任务之外,交付给省内企业的产品,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20%的比例予以奖励。
(三)对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交付给省内企业的产品,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1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5%的比例予以奖励。备用调度企业的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汕头市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口罩机(仅限全自动平面一拖一、全自动平面一拖二、全自动N95、半自动N95、半自动平面和耳带焊接机)、防护服贴条机的企业,且上述产品生产地点必须在汕头市内。
(二)申报单位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单位已签署《服从调度承诺书》,纳入省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
(四)申报单位于2020年3月20日前填写并向所在区县工业信部门报送《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企业产销情况表》,并定期、如实向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装备产品产销情况。
(五)申报产品实际交付时间(即出厂交付时间)在2020年2月7日至4月20日内。
(六)申报产品销售对象必须是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如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疫情应急产品生产备案凭证,以项目申报时点为准)且实际生产相关防疫物资的用户。
(七)申报单位必须直接将申报产品销售给符合上述要求的省内企业,通过第三方转卖的不予以奖补。
(八)申报单位不存在因价格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罚的情况。
(九)无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请专项资金的情形。
三、申报流程及要求
(一)各区县工信部门按有关文件要求发动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申报,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对企业及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格的符合性负责,对审查过程和推荐结果负责。
(二)项目申报单位要认真对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据实填报申报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项目申报资料按要求编印成册,在相关表格及文件、封面、封底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项目申报资料于5月8日送所在区县工信部门审核。
(三)各区县工信部门需在5月12日前将推荐函、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2)以及区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是否存在因价格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意见报送市工信局(制造业创新科)。逾期将不再受理。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评审,包括书面评审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将对申报单位以及申报产品销售对象实行实地核查。请收到实地核查通知的申报单位,协调申报产品销售对象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如实地核查工作无法开展,将取消申报产品的立项资格。
四、资金管理要求
(一)申报单位所获财政奖励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奖励资金用于以下方面: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接待、差旅费用等;其他国家、省级、市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支出的范围。
(二)获得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工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还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涉及骗取财政资金的,原则上 5 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或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电话:88992011,电子邮箱:stgxjcxk@126.com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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